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0:13    点击: 次     文章出处: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19年6月24日第18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系(所、部)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和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3.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5.发表、传播不当言论、低俗文化、虚假信息,或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人身攻击。

    6.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

    7.在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8.安排学生长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不相关的事宜。

    9.违反教学纪律,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10.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和影响力通过学生及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2.敷衍教学,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13.在晋职晋级、评奖评优、招生、考试、学生奖助贷、研究生推免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4.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

    1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6.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等经费,利用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17.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进行盈利活动。

    18.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开展或者组织学生参与强制性经营活动。

    19.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

    2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纪委办等渠道反映我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及时报纪委办或教师工作部,并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对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及科技处或社科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人事部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人事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四章处理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对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七条 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教职工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部,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延期或解除,审定的结论下发文件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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