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师行字〔2016〕186号)(以下简称《成果奖励办法》)和《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华师行字〔2018〕99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文件精神,对2019年度在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成果奖励办法》所列的八大类成果,即:人才培养成果类、教学成果类、文科科研成果类、理工科科研成果类、社会服务成果类、突出建设成果类、教师队伍建设成果类及荣誉类。
二、有关说明及要求
1.《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对于聘期合同上约定的,要求教职工聘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再奖励,超额完成聘期任务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按照本办法在聘期考核后进行奖励”。2019年度教职工成果只要符合《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都进行统计;对已实行协议薪酬制或者签订高层人才合同的教师,在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聘期任务、明确有不奖励成果或奖励成果范围的,各单位需要单独统计并报送不奖励的成果,同时学校不再单独奖励该类成果。
2.学校对各类成果的统计与审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分工如下:(1)人才培养、教学类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2)科研与社会服务类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3)学科建设类由发展规划处负责;(4)实验室建设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5)教师队伍建设类及荣誉类由人事部负责。
3.各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汇总奖励事项,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将汇总后的奖励材料报人事部,人事部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学校依据文件对符合规定的成果进行奖励,并统一发放奖金到单位,由单位统筹分配,分配方案报人事部备案。
4.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以获奖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时间为准)进行申报并统计汇总,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集中提交。
5.请各单位于2020年9月2日以前,将统计结果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将审核结果及奖励经费核算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2020年9月5日前报送至人事部116办公室。
6.若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已享受的奖金必须返还学校。
相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人事部:潘老师 8051 (荣誉类) 张老师 2129(教师队伍建设类)
本科生院:周老师 8057 研究生院:丁老师 6916 校团委:陶老师 8572
科技处:张老师 2769 社科处:胡老师 8404 发展规划处:石老师 6822
实验设备处:赵老师 1312
附件(另附):
1.《华中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6〕186号)
2.《华中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华师行字〔2018〕99号)
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