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10:29    点击: 次     文章出处: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本年度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公派出国(境)且在批准期限内的、培训学习的、批准同意借调(派出)外单位工作的等人员)。其中,约定了来校工作时间的协议薪酬人员参加聘期年度考核。本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并在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新进人员”。

非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公派出国(境)逾期人员,未经批准借调外单位人员,不在岗、待聘、退休、退养、已调出等人员均不参加考核,也不计入评优基数。

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另发文通知,中层干部不计入本单位考核人员的评优基数。

二、考核内容

根据个人岗位职责,以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效果为基本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教职工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其考核等次。

1. 不能公正廉洁办事,有明显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

2. 不能遵守职业道德与有失师德规范的行为;

3. 受到行政与党内处分的,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

4. 岗位工作量不足又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5. 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6. 有旷工旷教的;

7. 需要其他重点考虑的情况。

三、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1. 个人履职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单位教职工获得年度履职考核优秀的比例按《华中师范大学二〇一七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华师行字〔2017〕66号)执行,即:获3个及以上绩效贡献奖励的单位比例为20%,获1~2个绩效贡献奖励的单位比例为18%,其他合格单位的比例为15%,不合格的单位不予评选优秀(优秀名额按四舍五入计,在各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自动生成)。

2.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职称职务升降,奖惩和合同聘用管理等工作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和优秀的人员,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对考核优秀的人员发给一次性的奖金。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不(未)参加考核和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人员,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各单位要加强教职工履职考核,根据《关于调整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通知》(华师行字〔2018〕4号)的文件精神,绩效工资必须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予以核发。

四、考核安排及要求

1. 个人自评阶段(2018年3月20日前)。各单位须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部署工作,组织教职工学习相关文件,明确要求。教职工登陆信息门户,进入“人事综合管理平台”,填写个人履职总结(详细操作办法见“个人填写说明”)。填写完毕后,用A4纸正反打印1份系统生成的履职考核表(或协议薪酬人员年度考核综合表),签名后提交至所在单位。

2. 集中考核阶段(2018年3月30日前)。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集中考核,包括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等次评定、反馈公示、审核签章等环节。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向本人反馈,并将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无故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单位公示不代表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以学校文件为准)。有异议者可向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请复核,也可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

3. 汇总报送阶段(2018年4月10日前)。各单位将教职工履职考核表(协议薪酬人员年度考核综合表)、考核结果统计表(系统自动生成,需签字盖章)报送人事处116办公室,同时在“人事综合管理平台”中将本单位参与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系统。

4.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考核基数和相应比例评选优秀,不得超过应有指标报送。

5. 各单位应按时完成2017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

联系人:潘栋,办公地点:行政楼人事处(人才办)116办公室,联系电话:8051。

附件: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的通知.doc

华中师范大学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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